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麗雪
被 告 萬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祐辰
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祐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 證書第7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福公司 )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蘇祐辰及蘇祐霖為連帶保 證人,保證就被告萬得福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 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限額內 負連帶給付責任。嗣被告萬得福公司於108 年1 月4 日向原 告借款180 萬元、420 萬元,合計為600 萬元,借款期間均 自108 年1 月4 日起至108 年7 月4 日止,借款利息均按原 告公告之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9% 加年率1.73% (現 為2.82% )計算,並約定於每月4 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 款本金及利息等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如被告遲延給付,除依 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 開利率之10% ,超逾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萬得福公司自108 年7 月9 日起即未再依約 清償,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
以被告萬得福公司存款抵充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又被告蘇祐辰及蘇祐霖為本件借款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萬得福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均以:經核對還款明細後,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不爭 執,但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 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表、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等物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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