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3號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彝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禎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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