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13號
TPDV,109,訴,191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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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3號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彝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禎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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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禎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