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 告 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業務委託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至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 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其訴 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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