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43號
TPDV,109,訴,1443,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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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
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 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仍應於同日 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 照),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 印資料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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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