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89號
TPDV,109,聲,18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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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揚晉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揚晉工程
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文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一三零二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 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 司清償借款(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2號),惟相對人揚晉 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訴外人李文鑫已於107年11月8日 死亡,而李文鑫乃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現 無人得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此狀 態使本件程序延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請求選任 李文偉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 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 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及李文鑫戶籍謄本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之章程、公司變 更登記表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主張李文鑫為相對人揚晉工程 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及股東現已死亡,無其他代理人,應可 確定,自有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 要。茲審酌李文偉李文鑫之兄弟,且與相對人揚晉工程有 限公司同屬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共同 被告,二者利害關係一致,應足保障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公 司之權益,且避免聲請人因訴訟久延而受損害。揆諸前揭說 明,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李文偉為相對人揚晉工程有限



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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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