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8號
TPDV,109,破,8,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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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丞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應補正事項。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破產 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惟未提出財產狀況說 明書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其聲請之程序顯有欠缺,並使 本院無從核定聲請標的價額,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補 正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 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 、4 所示項目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亦應 補正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說明 │
├──┼─────┼────────────────────────┤
│1 │聲請人之財│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載明: │
│ │產狀況說明│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點,並│
│ │書。 │ 提出存摺影本。 │




│ │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保管人│
│ │ │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
│ │ │ 證明。 │
│ │ │㈢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設定負│
│ │ │ 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 │ │㈣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相關證│
│ │ │ 明。 │
│ │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提出相│
│ │ │ 關證明。 │
│ │ │㈥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明細。│
│ │ │ │
├──┼─────┼────────────────────────┤
│2 │聲請人之債│債務人清冊應載明: │
│ │務人清冊。│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
│ │ │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 │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
│ │ │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
├──┼─────┼────────────────────────┤
│3 │聲請人有無│ │
│ │積欠稅務機│ │
│ │關各項稅費│ │
│ │未繳,如有│ │
│ │,請提出相│ │
│ │關資料以資│ │
│ │證明。 │ │
├──┼─────┼────────────────────────┤
│4 │聲請人之債│聲證2 除編號1 、2 所示債權有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 │權人清冊上│可資為證以外,編號3 至26所示債權並無憑據,請再行│
│ │所載債權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 │相關證明文│ │
│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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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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