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寶貴
代 理 人 謝政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 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交通、生 活雜支、醫療費、房屋租金、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 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 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應陳明入不敷出情況下,將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
四、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縱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10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理由欄勿 省略)。
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毀諾、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六、聲請人應陳明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00○0號 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八、聲請人應說明與何間銀行為前置協商?另應說明毀諾之不可 歸責事由、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為何?已償還金額為何?並 提出前置協商協議書、相關收入及支出證明文件。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為何 ?並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收入相關證明。另聲請人應說明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負擔子女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 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該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 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