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35號
TPDV,109,消債聲,35,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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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美珍 
代 理 人 康素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美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許美珍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 ,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向本院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確定證明書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消債職 權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08 年12月



26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09年1月13日確定。是債務人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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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