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72號
TPDV,109,消債更,72,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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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采蓮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采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 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及第15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 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 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 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 條參照)。準此 ,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



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 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 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 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債務211 萬1,774 元,前曾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惟前置協商不成 立。又伊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且其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 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未能與最大債權銀 行達成消債條例前置協商,遂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具狀向 本院聲請更生,此有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39頁)。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 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 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之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聲請人陳稱自106 年12月起至107 年12月止,在李義男婦產 科任職,每月薪資約2萬元;又自108年4月起迄今,每月領 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下稱老年年金)1萬5,824元等語 ,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聲請人郵政存簿 儲金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子張正楠合作金 庫存款存摺、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第一商業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台新銀行存摺、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為證(見本院卷第43至58、91至125頁)。依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08年12月31日保普老字第10860171080號函記載,聲 請人自108年3月起迄今,每月領取老年年金1萬5,824元,另 於同年6月26日領取一次退休金628元(見本院卷第81頁); 因老年年金具持續性,應屬聲請人之固定收入;至一次退休 金則未具持續性,不應列入聲請人之固定收入範圍。次依上 開合作金庫存款存摺記載,聲請人自106年12月起至108年1 月止,領取李義男婦產科薪資合計24萬8,862元(見本院卷 第91至101頁),然聲請人現已無前揭收入,不應計入其固 定收入範圍。是本院認應以聲請人每月領取老年年金1萬5, 824元,作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聲請人支出狀況: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債務人依 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款規定所表 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 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 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 條之1 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⒉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含膳食費7,000 元、交通費 400 元、水電瓦斯費2,000 元、日用品雜費1,000 元、電話 通信費1,000 元、保險費1,369 元、健保費749 元、醫療費 3,130元,合計1 萬6,648 元,雖未能提出任何單據為證, 惟伊主張之數額已低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所 定之標準等語。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09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1 萬7,005 元之1.2 倍為2 萬0,406 元(計算 式:17,005*1.2=20,406)。聲請人主張之數額雖未逾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所定之標準,惟就保險費部分,非屬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必要支出,不應 計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範圍。是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應以1 萬5,279 元計算(計算式:16,648-1,36 9 =15,279)。
㈣從而,以聲請人每月1 萬5,824 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1 萬5,279 元後,尚餘545 元(計算式:15,824-15,2 79=545 ),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211 萬1,774 元 ,兩者相差甚鉅,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又聲請人陳稱如獲准更生,將撙節開支,並負擔照護 母親生活起居之責任,母親將給予聲請人金錢補貼,聲請人 即有可支配餘額約3,000 元以清償債務等語,足認有藉助更 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另聲請人曾向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人壽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英屬 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公司) 投保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合作金庫人 壽公司投保證明書、新光人壽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友 邦人壽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 至141 頁),則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應說明是否仍繼續 繳納前揭保險之保險費,是否應列入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或將保險之解約金納為清償金額,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 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 依聲請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聲請人之償 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聲請人擬 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3 月13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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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