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81號
TPDV,109,法,581,2020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鐘聲揚即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捐助及組織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之董 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於民國109年1月10 日第8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109年2月6日北市 觀行字第1093000435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捐助及組 織章程,其中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2條事務所、第5條董 事會、第10條補充規範、第11條章程修正歷程之規定,均屬 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亦未牴觸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其捐 助及組織章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