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蔡楊湘薰即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第四條至第十三條,並刪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現行條文部分,均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經第 10屆第2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 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富 邦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 條至第13條,並刪除捐助章程現 行條文第16條至第23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等情,有財 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12月26日第 10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 人富邦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 、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衛生福利部109 年3 月18日衛授 家字第1090006302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 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條、第2 條、第3 條、第14條及第15條部分,所為修正僅係增修設立 之法源依據、目的及業務範圍、主事務所地址,或補充法源 之法律名稱、或係將章程修訂歷程及施行時間予以載明,各 該修正均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故此部 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