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徐立德即財團法人張金鑑先生行政學術獎學基金會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金鑑先生行政學術獎學基金會之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張金鑑先生行政學術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張金鑑先生行政學術獎學 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張金鑑先生 行政學術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 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金鑑先生行政學術獎學基金會如附 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財團 法人法相關規定不相牴觸,復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案,此有教 育部109年3月19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08770號函存卷為憑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