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46號
TPDV,109,法,546,2020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曾敬恩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民國91年5 月 31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1915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 院登記處於91年6 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98冊、第1 頁第2483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 文,並提請109年1月9日第6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復經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0日衛授家字第1090004578號函許 可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 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後條文 第5 條至第11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第1 條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 法令明文化;第2條為文字調整;第3至4 條、第12至13條係 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所為之內容修正;第14條則係明訂章程 之施行及修正程序,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 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 無涉,乃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



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 庸聲請法院裁定。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