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李鍾桂即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之董事 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於民國108年11月16 日第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3月16日北市教終字第10 93000595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增訂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增訂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章 程,其中變更或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條法源及法人名 稱、第2條法人之目的及業務、第3條財產組成、第4條事務 所、第5條董事名額及產生方式、第6條董事長及監察人消極 資格、第7條董事任期及補選、第8條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 第9條董事長、副董事長之設置與職權行使、董事會之運作 、第10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預算決算及資訊公開、第 12條財產之保管運用、第13條變更登記、第14條解散清算、 第15條補充規範、第16條變更章程之規定,均屬組織、管理 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牴觸 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增訂捐助章程, 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