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23號
TPDV,109,法,523,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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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劉怡君即財團法人臺北市華崴國際體育發展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華崴國際體育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華崴國際體育發展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華崴國際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 民國108 年12月5 日進行第2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 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華崴國際體育發 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 條、第6 條、第8 條、第9 條、第11 條至第13條部分,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9 年2 月 17日北市體輔字第1093000415號函、財團法人臺北市華崴國 際體育發展基金會第2 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與 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 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載捐助章 程第1 條、第2 條、第18條之變更,乃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 之法令明文化、文字之修正、修正日期等為載明,核與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 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 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 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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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