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林命嘉即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 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因民國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原 捐助章程部分條文與該法有所牴觸,經第18屆108年度第1次 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如附件 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 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經臺灣省臺北市教育局以54年1 月15日北市教社字第003號設立許可證書許可設立,並於54 年3月5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107年10月24日變更登記,由 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1月1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7證他字 第1467號,登記簿第17冊第5頁第238號)後,復於108年5月 29日召開第18屆108年度第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 程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 容,,報請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109年3月16日北市體輔字第 109300084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13頁)。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部分, 乃就該財團法人捐助財產所生孳息與所得收入之運用(第4 條)、董事任期與期滿連任比例限制(第7條)、普通與特 別決議程序(第13條)等事項進行補充、修正,或屬完備財 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 財產,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 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 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