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07號
TPDV,109,法,507,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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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林春裕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58年 4 月30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為因應業務需要,有調整之必要,經相對人於109 年3 月14日以109 年第1 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 人109 年3 月14日109 年第1 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非訴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函請其主管



機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意見,該局函覆表示對該變更無 意見,此亦有該局109 年月日北市民宗字第號函可稽。經核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章 程第6 條、第10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26條如附件對照表 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4 條、 第5 條、第12條關於文字或符號之修正、第27條關於財團法 人施行之程序;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 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 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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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