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高韶霞即財團法人高智亮先生紀念文化獎助基金會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智亮先生紀念文化獎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高智亮先生紀念文化獎助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智亮先生紀念文化獎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 、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 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 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智亮先生紀念文化獎助基金會 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第11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 ,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台北市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3 月11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22973號函(下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文)同意變更、備查,伊為該基金會董事長,乃依法請求准 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修正前、後 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16條、第18條規定,核屬 規範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預算及財產保管運用,為管理、組 織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並無抵觸,應予准許。至聲 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其餘規定,經核即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