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黃肇雄即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原財團法
人訊連科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原財團法人訊連科
技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訊連玩美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原臺北縣政府於民國91年12月19日核 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99冊、第57頁第2517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相對人第6 屆第1 次董事 會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教育局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第6 屆第1 次 董事會會議決議、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3 月9 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398933號同意核定變更章程函、捐助章 程及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其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