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劉遂即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之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67年9 月13日許可設立,並 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12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 記簿第37冊第9 頁第777 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09 年3 月 2 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 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