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陳志雄即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之董事, 前開基金會於民國109年1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請求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 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 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業據其提出法務部109年2月15日法律 字第10903502740號書函、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第6屆第 5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單及簽到表、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 第6屆第5次董事會開會紀錄摘要、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 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3至 45頁),而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與財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該次捐助章 程修訂並經法務部109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903502740號書 函同意修正(本院卷第13頁)在案,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