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蔡正弘即財團法人弘廬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弘廬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弘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 、8 、9 、10、11、12、13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弘廬基金會之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7年2 月1 日以衛署醫 字第0960070657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 年2 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5 年12月13日變 更登記,登記簿第112 冊第37頁第2771號)。為符合財團法 人法之規定,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驗印完成在案,爰依 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弘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 、8 、9 、10、11、12、13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弘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 、 5 、14、15、16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僅係 文字酌修、條次變更、明訂章程實施程序,並非財團法人組 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 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