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蘇淳瑩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一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 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將如附件所 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欄第1 條、第8 條至第11條、第14條至第17條、第19條、 第21條至第26條部分,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3 月3 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36418號函、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2 屆第6 次董事會議紀錄、新舊
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 份為 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 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27條部分,僅係有關財團法 人捐助章程修訂日期,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 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 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 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