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455號
TPDV,109,法,455,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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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廖學興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聲請 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固提出董事會會議 記錄、身分證影本、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 證。惟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宜蘭縣○○市○○路 00○0 號」,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3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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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