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蘇慧貞
即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捐
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聲請費
用1000 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