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李宗賢即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之董事長
非訟代理人 張宇琛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之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符合財團法人 法現行法規,相對人前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進行第8 屆第 7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經臺北市社會局於109 年2 月12日以北市社團字第109301 7492號函許可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 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董事會會議 記錄、捐助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51 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條 、第7 條至第23條部分,分別係關於基金財產之管理使用方 式、董事之任期及選任、董事會之職權、人數限制、召集、 任期及運作董事會年度召開次數及開議、決議方式、董事委 託他人出席董事會之委託比率限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捐助財產之種類、年度資料(含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工 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財務報表之編制等事項進 行補充,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 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
程第1 條、第2 條、第6 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係對基 金會業務範圍及區域、條文用字、遵循法令依據之變更等節 為酌修、條文用字、條次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日 期、捐助章程施行程序等節為明定,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 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 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