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邱俊榮即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原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准予刪除。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 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辦理法人 登記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 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查,相對人經報奉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99年5 月 19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8 年3 月7 日核 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8 年2 月27日變更登記,登記簿 第116 冊、第65頁第2858號),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8 年 2 月1 日實施,於108 年12月18日第3 屆第9 次董事會議決 議變更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於109 年2 月17日以臺教授青 字第1090000094號函同意變更,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所示之第2 、第6 至第12、第14條,及刪除原第15 條、第17條至第20條,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部函文、董事會 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青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上述 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第1 、第13、 第15至第16條之變更,乃係明訂章程訂定依據、應辦理變更 登記事項及程序、修訂日期及施行程序等,核與捐助章程所 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 ,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自 無由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件: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