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朱雲鵬即財團法人台灣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研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研究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 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 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決議修改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 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原捐助章程、變 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於109 年1 月15日之第11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教育部109 年2 月 19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12493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 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 條、第 5 條及第7 條至第13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之第14條及第15條分別為本次修訂章程之時間 、所據法令及捐助章程許可程序之修正,核與捐助章程所定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 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