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70號
TPDV,109,司聲,370,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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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相 對 人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相 對 人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 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 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 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0 號 民事判決,分別提供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94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6號、108 年度存字第1127號提存事件提存, 聲請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74360 號實施假執行,該 假執行亦經相對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而撤銷執行命令終結 。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業於第二審審 理移付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 等語,並提出上開提存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移 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兩造於臺灣高等 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863 號訴訟中,移付調解(同院109 年 度上移調字第1 號)成立,核其調解成立內容第7 記載,上 訴人即相對人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取 回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6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 金320,000 元),調解筆錄第7 項記載,上訴人即相對人若 曼莎實業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取回臺中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1127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940,000 元)



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本件即符合受擔保 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之情形,聲請人 自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 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是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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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