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08號
TPDV,109,司聲,308,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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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蔡毓真 


相 對 人 國揚安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 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 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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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