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翁兩和
楊紫妍(原名:楊玉梅)
周添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翁兩和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翁兩和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 務所,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 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就相對人翁兩和部分,核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楊紫妍、周添樹部分,聲請人 雖稱相對人等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對其 為意思表示,惟依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 ,相對人楊紫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即設籍於臺北市○○區 ○○街0巷0號4樓之2,相對人周添樹則於109年2月15日遷入 桃園市○○區○○○村0號,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 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 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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