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常國俊
相 對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前經本 院107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 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 字第6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7月30 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聲請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 院108年上字第69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第一 、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860元、5,790元,合計9,650元。又 聲請人原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溢繳部分業已退還,有臺 灣高等法院108年3月29日院彥民通108上69字第1080006041 號函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 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9,6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