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邵懷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唯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3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 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定法年息計算之利息,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 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 本票所準用。即本票執票人就記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到期 日或其後二日內始得付款之提示。又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 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 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 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其次,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 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法第69條、第86條 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雖 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僅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 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 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 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三、查聲請人固稱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等語,然因 其未陳明提示日,以供本院審酌其提示是否合於規定,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命其補正系爭本票提示日,聲請 人於同年2月15日具狀稱其以通訊軟體要求相對人付款,並 將本票傳予相對人等語。惟觀之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 內容,並未顯示相對人姓名,且該內容僅顯示一張不甚清晰 之本票,是聲請人是否已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予相對人之程序 ,尚非無疑。本院復於109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就系 爭本票均已向相對人提示之證明文件,而聲請人僅具狀稱系 爭本票全數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聲請人無庸提出已為付 款提示之證據等語,仍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已踐 行提示程序,故本件形式上難認聲請人已踐行提示程序。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6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6年10月21日 │106年10月21日 │TH0000000 │
├──┼───────┼──────┼───────┼───────────┼────────┤
│002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1月21日 │TH0000000 │
├──┼───────┼──────┼───────┼───────────┼────────┤
│003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6年12月21日 │106年12月21日 │TH0000000 │
├──┼───────┼──────┼───────┼───────────┼────────┤
│004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1月21日 │107年1月21日 │TH0000000 │
├──┼───────┼──────┼───────┼───────────┼────────┤
│005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TH0000000 │
├──┼───────┼──────┼───────┼───────────┼────────┤
│006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3月21日 │107年3月21日 │TH0000000 │
├──┼───────┼──────┼───────┼───────────┼────────┤
│007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4月21日 │107年4月21日 │TH0000000 │
├──┼───────┼──────┼───────┼───────────┼────────┤
│008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5月21日 │107年5月21日 │TH0000000 │
├──┼───────┼──────┼───────┼───────────┼────────┤
│009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TH0000000 │
├──┼───────┼──────┼───────┼───────────┼────────┤
│010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7月21日 │107年7月21日 │TH0000000 │
├──┼───────┼──────┼───────┼───────────┼────────┤
│011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8月21日 │107年8月21日 │TH0000000 │
├──┼───────┼──────┼───────┼───────────┼────────┤
│012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1日 │TH0000000 │
├──┼───────┼──────┼───────┼───────────┼────────┤
│013 │106年9月20日 │31,000元 │107年10月21日 │107年10月21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