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249號
TPDV,109,司票,5249,202003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49號
聲 請 人 謝境庭
相 對 人 戴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5249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001 109年3月9日 8,000,000元 未載 109年3月11日 CH0000000 002 109年3月9日 7,000,000元 未載 109年3月11日 CH0000000 003 109年3月10日 10,000,000元 未載 109年3月11日 CH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