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38號
聲 請 人 許佳蓁
相 對 人 房德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九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5238號│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8年3月19日│208,000元 │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6日│TH0000000 │
├──┼──────┼─────┼──────┼──────┼─────┤
│002 │108年3月19日│275,500元 │108年7月9日 │108年7月10日│TH0000000 │
├──┼──────┼─────┼──────┼──────┼─────┤
│003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3月31日│108年4月1日 │TH0000000 │
├──┼──────┼─────┼──────┼──────┼─────┤
│004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日 │TH0000000 │
├──┼──────┼─────┼──────┼──────┼─────┤
│005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5月31日│108年6月1日 │TH0000000 │
├──┼──────┼─────┼──────┼──────┼─────┤
│006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1日 │TH0000000 │
├──┼──────┼─────┼──────┼──────┼─────┤
│007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1日 │TH0000000 │
├──┼──────┼─────┼──────┼──────┼─────┤
│008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8月31日│108年9月1日 │TH0000000 │
├──┼──────┼─────┼──────┼──────┼─────┤
│009 │108年3月19日│30,000元 │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