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淑慧、詹芝容、詹玉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詹淑慧、詹芝容、詹玉珍共同簽發之本 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其 所提出之本票為詹淑慧、詹芝容及詹淑慧、詹玉珍分別共同 簽發之本票二紙,與聲請狀記載不符,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2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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