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1號
TPDV,109,司拍,41,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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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芬華 
關 係 人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關 係 人 尹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邀關係人尹進 來及相對人林芬華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月14日向聲請人 借用4,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7年5月18日起至111年 1月20日,分36期分期攤還。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3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一宇工程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98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38年1月2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自108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48、萬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增 補契約書、帳務明細及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於109年2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 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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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