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6號
TPDV,109,司拍,36,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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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芬華 
關 係 人 進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芬華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 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進宇有限公司(下稱 進宇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4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關係 人進宇公司於104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詎僅繳 納至108年9月23日即未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 償尚欠之本金383萬8,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及增補契約書等 件影本為證。本院於109年2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 及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渠等均未陳 述。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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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