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60號
TPDV,109,司促,5960,2020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書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元,及㈠其中新臺幣
  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及㈡其中新
  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七計算之利息,及㈢其中新臺
  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