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于珊(即黃啓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啓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肆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黃啓
洪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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