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33號
TPDV,109,司促,593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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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于珊(即黃啓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啓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肆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黃啓
  洪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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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