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昇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佶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科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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