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銪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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