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90號
TPDV,109,司促,5890,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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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銪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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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