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73號
TPDV,109,司促,587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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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蓁(原名李從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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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