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43號
TPDV,109,司促,584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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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志偉 
      張蕙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志偉、張│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254413│蕙美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志偉、張│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54413│蕙美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一、相對人邵志偉於民國93年9月21日間邀同相對人張蕙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
  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民國95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
  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相對人張蕙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電子檔,帳務明細,戶籍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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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