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志偉
張蕙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志偉、張│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254413│蕙美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志偉、張│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54413│蕙美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一、相對人邵志偉於民國93年9月21日間邀同相對人張蕙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
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民國95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
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相對人張蕙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電子檔,帳務明細,戶籍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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