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雲鵬
訴 訟代理 人 蔡宗哲
被 告 來立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榮信
曹明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第二行有關「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更正為「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第四項第二行「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 六日」,顯係「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之誤,爰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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