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57號
TPDV,109,司促,5757,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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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為霖 

      魏惠珍 
一、債務人曾為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為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魏惠珍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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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