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智賢
朱玲瓏
王金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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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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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53,765元│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09年3月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3,765元│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智賢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朱玲瓏、王
金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4,36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智賢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3,76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朱玲瓏、王金恭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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