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28號
TPDV,109,司促,5528,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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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參佰玖拾肆萬肆仟肆
  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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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