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俐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就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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