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89號
TPDV,109,司促,5489,2020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安定(原名高俊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